河北某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油站例行检查时发现《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 12 月 21 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同时签名栏上不是参会人员的本人签名。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第 4 款规定,对该油站作出人民币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
1.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发布, 9 月 1 日生效。其中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罚款金额已由 5 万增加至 10 万!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款。累计最高可罚 35 万!
2.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 在平时的检查发现,个别经营单位在培训、周例会记录本记录上会出现签名人数与现场照片不符,或是出现登记不及时、代签名、不规范、有遗漏等情况。这些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杜绝此种情况的发生。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培训记录应如实记录,不能有任何作假,当参会人员因故没能出席时,应在后续针对缺席人员重新补培训,且附上补培训的照片及人员签名,切不能以假乱真,否则追责起来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