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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混油所带来的损失
作者: 李树煌 于 2022年03月24日 发布在分类 / 设备维护类(2020年10月份起) 下,并于 2022年03月24日 编辑
混油事件

近期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顺德陈村一加油站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柴油共被处罚没收超过16万元!据悉,2021年7月17日监督抽查中0号(Ⅵ)车用柴油质量不合格。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得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表示结果异议,申请复检2021年12月2日当事人的复检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处理意见:维持原检验结论按抽样时止。

案例分析: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经查明该油站于2020年7月15日从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购进200吨0号(Ⅵ)车用柴油用于销售由于运送柴油的油罐车曾经运送汽油后没有清洗干净导致样本所检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3. 常压下汽油的闪点范围:-50~-20℃,柴油的闪点在55℃以上。当两种油品出现混合时会导致柴油的闪点降低,从而会出现上述油品检测不合格事件发生。出现混油主要出现在接卸油环节或是油品回灌环节。

总结:

加油站发生混油事件屡见不鲜,往往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基本上都是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存在侥幸心理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每年市场监督管理局都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加油站油品进行抽检,所以在取样油品时一定要确保油品不被污染,所有容器都要再三清洁后再进行取样,避免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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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17:32:28[当前版本] 李树煌 创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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