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男子刘某某驾驶其“奥迪A4”车先后到某加油站加注95号汽油5次,金额共计967元。几天后,刘某某发现,车辆不能点火,无法启动。
维修人员赶到检查后认为,是汽油质量问题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并进行了清洗气门、清理积碳,清洗油头,更换NGK火花塞和普通火花塞各4个,加注汽油添加剂2瓶,更换汽油滤芯,重新加注中石化的95号汽油。2个月后,车辆还是经常出现汽油点燃时不稳定等问题,需要进行彻底维修。
刘某某认为,该加油站销售劣质汽油属于欺诈行为,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加油站支付车辆前期维修费用2180元、后期油路修复费用6500元、其他部位损失10000元,返还加油费用967元并三倍赔偿2901元,总计22548元。
法院认为,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油站销售的95号汽油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与其车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刘某某的车辆受损与加油站销售的95号汽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必须通过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认。刘某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认为,作为消费者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加油站答辩称,刘某某无证据证实其在加油站加油的唯一性,不能排除在其他加油站加油的可能。没有证据证明在加油站加的油属于劣质汽油,以及与车辆发生故障存在因果关系。加油站的客户成千上万,均未出现车辆故障情况,也未出现其他投诉和起诉事件。
二审法院认为,产品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其必须举证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是因产品缺陷造成的。虽然,刘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其车辆受到损害,但未举证证明车辆受损与加油站的汽油存在因果关系。刘某某在一审中提供的与车辆销售公司、车辆维修公司人员共同封存汽油样品,但未通知加油站参与,无法确定系加油站的汽油。刘某某举证责任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