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 已 于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 与我们经营单位息息相关的几大亮点有:
亮点一:将 “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 修法增加规定 “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亮点二: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亮点 三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 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亮点 四 :强化防范新风险源 :安全系统的维护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新增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亮点 五 :罚款金额更高 : 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 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亮点 六 :处罚方式更严 : 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加强关停措施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三项关停的情形,完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增加联合惩戒措施。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实施主体由以前只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惩戒,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对象由只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为同时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与违法行为情节有关的从业人员;惩戒方式上,在通报 “黑名单”的单一手段的基础上,增加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