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潮州市潮安区某造纸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docx
作者: 朱仁伟 于 2024年09月29日 发布在分类 / 设备维护类(2020年10月份起) 下,并于 2024年09月29日 编辑

潮州市潮安区某造纸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日下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潮州市潮安区某造纸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一名电工作业人员和一名电焊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工、焊工作业。

二、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限期改正,并将线索移交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潮州市潮安区某造纸厂使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电工、焊工作业人员,安排其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该造纸厂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推荐知识

 历史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4-09-29 12:38:35[当前版本] 朱仁伟 创建版本

 附件

附件类型

WEBPWEBP

  目录
    wcp知识分享平台 - free.V4.3.0-439 - 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