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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多处失实和疏漏被停业整顿!.docx
作者: 朱仁伟 于 2025年09月29日 发布在分类 / 设备维护类(2020年10月份起) 下,并于 2025年09月29日 编辑

安全评价报告多处失实和疏漏被停业整顿!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行政执法部门到某烟花爆竹公司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工作时,发现某科技发展公司为该烟花爆竹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如下失实情况:一是《表2-5库区建(构)筑物》中的消防水池容积为231立方米、库房定员为8人,与《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中的消防水池容积为230立方米、定员为5人不相符;二是《表2-8库房与外部各类目标检查表》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程(GB50161-2009)》4.3.3的规定,且未对库区周边200米范围内建筑物进行评价;三是《表2-9库区内部距离表》中4号仓库与值班室内部距离为42米,与现场实际距离为35.6米不相符。该科技发展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多处失实和疏漏,与该烟花爆竹公司现状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科技发展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科技发展公司停业整顿,并罚款3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1“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一),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中,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应当认定为报告失实。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发展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多处失实和疏漏,与该烟花爆竹公司现状不符,影响评价结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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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5-09-29 22:36:17[当前版本] 朱仁伟 创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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