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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疏通,生命通道畅通!.docx
作者: 朱仁伟 于 2025年11月29日 发布在分类 / 设备维护类(2020年10月份起) 下,并于 2025年11月29日 编辑

安全出口疏通,生命通道畅通!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包装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侧安全出口被大量木板封堵,未保持出口畅通。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主要生产钢带木包装箱,现有员工21人,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公司日常生产等事务由其丈夫韦某某全权负责,并担任安全管理员。公司在1楼的安全出口被封堵,无法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9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某某罚款4800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作业场所的出口被封堵,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公司及韦某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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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5-11-29 16:46:41[当前版本] 朱仁伟 创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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