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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等事故才警醒,使用危险物品违规必罚!.docx
作者:
朱仁伟
于 2025年12月31日
发布在分类
/
设备维护类(2020年10月份起)
下,并于
2025年12月31日
编辑
莫等事故才警醒,使用危险物品违规必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接获关于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举报工单后,立即赴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1)甲醇取样管道泄漏;(2)化学品罐区二甲苯管道有两处法兰静电未跨接,法兰扳手采用铁制工具;(3)控制DMF的防爆电磁阀蛇形防护软管腐蚀脱落;(4)污水站东侧甲醇、二甲苯管道支撑柱防撞措施配置不足;(5)危险化学品暂存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不防爆;(6)危险化学品暂存区无防流散措施。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使用的甲醇、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易燃液体,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但该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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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5-12-31 15:32:19[当前版本]
朱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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