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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设备不防爆,重大事故隐患!.docx
作者:
朱仁伟
于 2026年01月30日
发布在分类
/
设备维护类(2020年10月份起)
下,并于
2026年01月30日
编辑
加油站设备不防爆,重大事故隐患!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日,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某加油站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和资料室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用于埋地油罐观测井的排水潜水泵无防爆标志,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7条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加油站罚款4万元。
专家评析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7条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规定:“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油罐操作井属于危险区域1区,应选择设备保护级别为Ga或Gb型)。”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汽油的经营销售,但该加油站电气设备不防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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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6-01-30 23:34:50[当前版本]
朱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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