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占用疏散通道被双罚!.docx
作者: 朱仁伟 于 2026年03月02日 发布在分类 / 设备维护类(2020年10月份起) 下,并于 2026年03月02日 编辑

占用疏散通道被双罚!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金属制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堆满物料,占用了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该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罚款0.2万元。

专家评析

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畅通的疏散通道能够确保人员迅速、有序地撤离现场,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如果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封堵,将会严重影响人员的逃生速度和效率,增加伤亡风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堆满物料,占用了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进行处罚。




 推荐知识

 历史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6-03-02 10:33:05[当前版本] 朱仁伟 创建版本

  目录
    wcp知识分享平台 - free.V4.3.0-439 - 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