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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全”!.docx
作者: 朱仁伟 于 2026年03月02日 发布在分类 / 设备维护类(2020年10月份起) 下,并于 2026年03月02日 编辑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全”!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组织架构不符,无洗车员、统计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上述问题隐患时,该加油站站长辩称,“洗车员只负责操作洗车机洗车,统计员平时都在办公室从事文职工作,两个岗位没有多大安全风险,所以就没有专门制定洗车员、统计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加油站站长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加油站站长罚款3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加油站站长虽然组织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忽视了洗车员、统计员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与实际组织架构相匹配、覆盖全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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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6-03-02 10:34:11[当前版本] 朱仁伟 创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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