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在抽查文安县华洋化工有限公司时, 抽查职工刘学雷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档案中“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安全培训考核记录表中,考核人员、负责人均未签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单位也因此项行为被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1月份 广州聚镕公司 在做关于安全方面 培训 时也提到了关于安全教育培训签名的重要性,不管是安全例会的培训,站务会,班前会班后会,消防演练等等,都要让全部员工签名确认并留底,以防出了安全事故相关部门追究;